各市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建委、規(guī)劃建設局):
現(xiàn)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17年5月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
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fā)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guī)文件,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guī)定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受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采用總承包模式實施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暫行規(guī)定。
第四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工程總承包招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當先取得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批復文件。
第七條 投標人資格要求:
(一)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
(二)具有相應的財務與風險承擔能力,同時具有相應的組
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yè)人員和工程業(yè)績。
第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的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shù)量制。
第九條 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一)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經批準的投資概算;
(二)投標報價由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總承包管理費、工程檢測費、工程保險費、財務費以及稅金等組成;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如BIM技術、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投標人在其投標文件中明確分包內容的要求;
第十條 編制項目申請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文件或方案設計的工程咨詢服務單位或其附屬機構參與投標的,在購買招標文件的同時,將與該招標工程相關的圖紙及技術資料(含電子文件)等提交招標人公布,供所有潛在投標人參考。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合同條款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約定招標人和承包人雙方承擔的風險以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招標人承擔的風險至少包括:
(一)招標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環(huán)境保護、氣象水文、地質條件,初步設計、方案設計等前期工作的相關文件不準確、不及時,造成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的風險;
(二)在經批復的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之外,提出增加建設內容;在初步設計或方案設計之內提出調整或改變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設標準等要求,造成設備材料和人工費用增加的風險;
(三)招標人提出的工期調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進度而影響的工程實施進度的風險;
(四)主要設備、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風險。
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至少包括:
(一)未充分理解招標文件要求而產生的人員、設備、費用和工期變化的風險;
(二)未充分認識和理解通過查勘現(xiàn)場及周邊環(huán)境(除招標人提供文件和資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對項目實施產生不利影響或作用的風險;
(三)投標文件的遺漏和錯誤,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風險。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人可以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對于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將招標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公告發(fā)布前,招標人應將文件資料報送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投標文件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設工程以及工藝復雜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第十五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額度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過八十萬元。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地質條件、技術特點和設計施工難度確定評標辦法。評審主要因素包括投標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文件、設備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業(yè)績、分包方案等。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等設計、施工、經濟和設備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不少于7人以上單數(shù)。招標人代表總人數(shù)不超過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實際需要的,經行政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投標納入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本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評標專家的專業(yè)類別及專家數(shù)量難以滿足招標項目評標要求的,應當上移一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管。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評標專家的認定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推薦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建設行政監(jiān)督部門或其委托的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45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四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審查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向招標人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否則視為認可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和條款。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xiàn)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并制作記錄。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六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本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